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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原籍。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7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区老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燕酱醋厂附近,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6.0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3、血醇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高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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