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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92072510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00时2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8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阎良区朋友家出发上高速,经城东快速干道后,沿本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二环金花隧道南口时遇民警检查。经鉴定,高某某血醇浓度为11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2.查获照片、呼气检测单;

3.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毅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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