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中专文化,苏州**数码城销售人员,住本市相城区**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E1****小型轿车从本市阊胥路与金门路交叉口的国美电器出发,途径阊胥路、干将路、西环路,行驶至西环路三元二村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车辆行驶轨迹查询单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检察官助理:周雪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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