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下午15时5分左右,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值班民警李喜良在值班期间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进入垭口派出所院内,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带至舞钢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09月05日17时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被带至舞钢公司总医院急诊室提取静脉血液。 2020年9月8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高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6.6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以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得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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