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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7******,汉族,高中毕业,禹州市****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禹州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8年3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KX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镇**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7.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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