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8时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卢店镇卢店市场附近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68.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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