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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住白银市平川区****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20710被平川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平川区**路**区后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高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车上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高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兴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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