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78***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4公里+100米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韩家河高速公路大队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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