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51965********族,初中文化,农民珲春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20204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6时0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按期年检的吉H244****号大中型拖拉机,沿珲春市板石镇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板石镇板石路口处时,被珲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9.4650mg/100ml,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4.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姬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