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烟台市开发区**家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楼村**号院)。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20时57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山区004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004乡道与沟莱线交叉路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刑事科学技术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