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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鄂E****7二轮摩托车,沿枝江市七星台镇七鸭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王家店村路段时,与前方行驶的鄂Q****3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6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6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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