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小组**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琼BH****“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村往崖城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崖城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高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高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车牌号琼BH****“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犯罪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居住三亚市崖州区**村**小组**小组**号,联系电话1878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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