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白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北路与海棠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 到案经过;
5. 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莉
2020年10月28日
附: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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