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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某,曾用名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本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乡**村**组,河南省宜阳县****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5月 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罚款1000元, 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宜阳县**镇**村其妻子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从宜阳县**镇**村出发,沿矿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锦龙桥北头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 高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工交巡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3、查处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高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高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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