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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山东省无棣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1日0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沧海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4.5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浓度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山东省无棣县**镇**路**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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