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6时21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冀A*****)小型轿车沿无繁线由南向北行驶到64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5mg/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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