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京赞线行驶至符家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4.65mg/100ml,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4.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树良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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