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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区**村**街**巷**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某区**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京赞线行驶至符家庄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4.65mg/100ml,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4.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树良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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