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4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35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A*****(临时牌照)小型普通客车沿廉西大街东边一条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歧银线与廉西大街交叉口东100米处,发现前方交警检查,闯卡行驶破胎后被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对其进行检测,高某某不配合呼气检测,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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