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8日0:10左右,高某某驾驶牌号为冀GR****小型普通客车到尹文屯村郭某某家要账,双发发生肢体冲突,经东小庄派出所调查发现,高某某涉嫌酒驾后移交。交警队民警于凌晨02点左右到涿鹿县医院对高某某进行了抽血检验。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证明及照片、车辆及人员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车辆行车轨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