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办事处**村**号,住任丘市**办事处**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会战南道水电路口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朵
检察官助理:庞浩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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