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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3570,**族,高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新疆**县**镇**村**区,河南**公司(民营企业)职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0时2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湾县**路段时,因车辆失控驶上道路北侧路沿石并停驶在马路中间,后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0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袁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车辆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李国金

 检察官助理:赵梓君

2020年12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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