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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高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户籍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晚上8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1****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行驶,至西塘河桥附近路段,被在路口检查的民警查获。后被告人高某某逃离现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表等。

2.证人朱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查获现场照片。

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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