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敲诈勒索,于2013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87****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3时10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山通览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瑞 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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