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街**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J****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驶往富春街道,沿桂花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西堤路叉口红绿灯处,与前方停车等待的甘某某驾驶的陕AU****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甘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4月28 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