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空港新城**镇**小区**期**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中午及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其嫂子夏某某家里用餐期间饮酒。当日19时许,高某某驾驶川M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曾玉华返回三岔镇,当行驶至高新区三岔镇三合线3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高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6.8毫克/100毫升和128.7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状态为超期未审验,达到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酒精浓度、行驶距离、车辆状态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炜姗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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