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绿色电力三轮车沿我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沿花园路往蜀龙大道方向行驶。22时59分许,高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三河街道花园路蜀龙大道路口时被民警挡获,随后民警提取其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9.7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2045****);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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