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7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志华,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5mg/100ml)驾驶粤S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国道东莞市**镇**跨线桥桥底路段,被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个月二十五天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777****,保证人姜某某,联系电话1371339****。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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