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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盂县****村2019年4月1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盂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中午,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晋C*****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广思蔓饭店到盂县君悦小区途中, 一点半左右行至君悦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7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文敏

                                检察官助理   胡晓庆

   2020年8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盂县****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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