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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1401131959********,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村**街**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晋AW****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路**苑小区门口倒车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高某某绝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对高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9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松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8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和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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