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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的尼桑牌小型轿车在鱼台县**镇**村至李阁镇郭齐村的公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2020年6月13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mg/100ml。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传讯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云

检察官助理:解林林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_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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