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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65********,汉族,专科文化,蓬莱阁×××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弄**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蓬莱市**路**街路口处,遇到民警设卡检查。经鉴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mg/ml(14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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