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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15时11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退役军人事务所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3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物证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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