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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庄**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庄**街**号。2020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自己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34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9时10分许行驶至省道234线105公里900米处(绣惠二号路口南侧)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经检验,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7.9±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高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5531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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