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乡**村**组。2019年9月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富平县关圣路人山慧饭店饮酒后,步行至关圣路舒卫洗车行停车处,驾驶陕A****1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关圣路人山慧饭店门前时,有酒驾嫌疑,被民警查获,遂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六个月以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蕊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7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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