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村**队**号,无业。2016年5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皖**号牌的灰色别克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杜鹃路与民惠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1.0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抽取高某某体内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2019年2月1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案发时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以农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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