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市**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路段处时,碰撞到前方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皖BJ****号车尾部,后皖BJ****号车又撞到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BU****号车尾部,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执勤交警赶至现场。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支付了皖BJ****号车维修费用人民币8500元、皖BU****号车维修费用人民币1500元,合计支付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为邮政汽车修理厂结算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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