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山东省安丘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微型轿车,沿安丘市凯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丘市凯特路城关小学北路口处左转进入妇幼保健院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7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丽
检察官助理:李良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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