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交叉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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