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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5********,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简阳市简仁线:25km+600m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因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提取其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7.5mg/100mL。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梁

检察官助理:白  雪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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