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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黑A***0的二轮摩托车沿哈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岗小学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5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31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0的二轮摩托车沿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哈达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3.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高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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