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新疆呼图壁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18时50分许,高某某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Z53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7公里加700米处时碰撞道路东侧林带树木的交通事故。后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呼图壁县**场**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