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双辽市**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17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获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其黑色夏利牌轿车(车牌号:吉C****7)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双山镇双山粮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115.6mg/100ml。而后,民警又将被告人高某某送至双辽市**中心**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数据信息;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高某某血液提取过程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无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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