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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14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之金,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铜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裕溪路交口附近时,在车内睡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后将其带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接警单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义广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6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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