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村口时,与前方同方向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0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高某某已对宋某某进行部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已部分赔偿,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