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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B****9的新本牌绿色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T30043号灯杆处,追尾许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京临1*****4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9mg/100ml,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书、收条、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佟某某、许某某对高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摩托车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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