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7********,汉族,中专文化,在佛山市**镇**园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1****号小型轿车沿佛山新城华康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乐从天虹路与华康路交汇路口时,失控撞上路边花基,造成高某某受伤,粤R1****号小型轿车及绿化和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勘验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高某某赔偿1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场附近出租屋,联系电话132********;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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