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居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灰色嘉陵70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海林林业局沿河街西直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l00ml,并将高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