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县,家住澄江县**街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澄江县赵院村驶往梅玉村,当车停在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揽秀园德安医药有限公司门口时,被海某某驾驶的一辆微型车追尾碰撞。经鉴定,送检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7.0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缓刑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杨子漫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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