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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号,住昆明市**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1日21时20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小康北路碰撞到朱某某、褚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两辆小型轿车。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58.62mg/100ml(乙醇/血)。现被告人高某某已对其行为造成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事故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协议书,谅解协议,收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人褚某某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等;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4168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1365号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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