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房**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沿开远市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30分行驶至开远市**路**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高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54.98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房**幢**单元**号,联系方式136496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